承包价明确含通电费用的,未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通电设备供应商承包价明确包括“最终供应上施工用电的所有费用”,因未完成通电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标签:工程款|结算依据|合同解释
案情简介:2006年,建筑公司项目部以建筑公司名义与电器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由电器公司“最终供应上施工用电的所有费用”。电器公司提供、安装供电设备后,建筑公司向第三方支付10万元解决了通电问题。2007年,电器公司诉请建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0万元。
法院认为:①电器公司与建筑公司项目部以建筑公司名义所签承揽合同有效。鉴于建筑公司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建筑公司项目部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应由建筑公司承担。②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中包括通电费用,但电器公司仅新建了变压器、柜及架设高压电线,未通电,建筑公司项目部在电器公司不解决通电事宜后,又向第三方交付了10万元用电保障费自行解决了通电问题。依诚实信用原则,建筑公司支付给电器公司的工程款应扣除该项费用。判决建筑公司支付电器公司20万元。
实务要点:通电设备供应商工程承包价明确包括“最终供应上施工用电的所有费用”,因未完成通电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陕西西安中院(2008)西民四终字第36号“某电器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见《陕西宇澳电器有限公司诉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案(工程承包价的确定)》(王鹏晖),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商事:101)。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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