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登记属于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
作者:游朦
【案情】
1998年陈某将自己名下的一栋房屋出售给李某,但因时间问题二人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此后李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2008年陈某去世,2017年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的继承人陈小某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分歧】
对于李某的诉求是否应当适用时效的规定,出现了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过户登记属于债权请求权,李某的诉求已过时效,因此法院应当驳回其诉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过户登记属于物权请求权,李某的诉求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房屋过户登记具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买受人已依约付清购房款且房屋已实际交付,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可使买受人获得圆满的所有权,此时请求出卖人办理权属登记则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其次,该项请求权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有利于解决房屋权利的事实状态(占有)与法律状态(登记)相脱节的问题,有利于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交易安全。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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