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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登记属于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

日期:2018-03-2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700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屋过户登记属于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

作者:游朦

【案情】

1998年陈某将自己名下的一栋房屋出售给李某,但因时间问题二人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此后李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2008年陈某去世,2017年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的继承人陈小某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分歧】

对于李某的诉求是否应当适用时效的规定,出现了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过户登记属于债权请求权,李某的诉求已过时效,因此法院应当驳回其诉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过户登记属于物权请求权,李某的诉求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房屋过户登记具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买受人已依约付清购房款且房屋已实际交付,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可使买受人获得圆满的所有权,此时请求出卖人办理权属登记则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其次,该项请求权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有利于解决房屋权利的事实状态(占有)与法律状态(登记)相脱节的问题,有利于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交易安全。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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