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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建筑案例
商品住宅施工合同不因未进行招投标而无效本案中,海天公司二审庭审中称案涉工程虽名为公务员小区,但建设资金均为开发商自筹,双方均未主张项目资金源于国家投融资,亦不存在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情形,案涉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另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且经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如果不涉及国有资金、国家融资,不涉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无资质自然人承建农村两层(不含)以上建筑的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按过错分担责任!由于本案工程的承包人林艳平系自然人,不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施工资质,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林艳平与林及时、杨雪如、林荣波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其次,本案双方当事人,一方为拟利用案涉工程项目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另一方为施工方,双方均应当明知建设工程施工主体必须具备施工资质的法律规定,故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施工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合同无效,但约定发包人有权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的,参照约定执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7.4条“甲方增加或减少工程范围的权利”中约定:“甲方有权增加或减少本地块工程总包范围内的相关工程项目,相关工程指令乙方必须执行”,故汇丰祥公司有减少工程范围的权利,四建公司主张汇丰祥公司擅自变更合同施工范围,致使双方合同金额从2.3亿元降低至1.6亿元左右,造成其预期收益损失约26013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方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进行质量鉴定,不能得到支持,应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来处理
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诉讼中通过鉴定发现存在可修复的部分质量问题,并不意味着该工程属于不合格工程,不影响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和享有。一审判决以分项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为由,认定案涉工程不合格,进而认定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72条裁判规则在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可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应付工程款的时间。理由是,《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亦可参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价款的方式和日期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福建某建设发展公司、文某、中建某局安装公司、雒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本案涉及对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中应当着重审查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相对人的举证责任是否完成,不但要严格审查客观上是否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审查相对人在主观上属于善意且无过失,要避免仅审查客观上是否形成表见代理的表象,而忽视审查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
薛某某、李某某、河南某建设集团公司、焦作市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我国建筑业迅猛发展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个人违法参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现象较多。对此,对行政管理法规的违反并不影响违法行为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或者对实际投入进行补偿的民事权利,而且,往往实际施工个人在工程建设当中投入较多,利益诉求非常强烈,简单地驳回实际施工个人的诉讼请求,容易出现“白干活不得钱”、利益严重失衡的结果。
刘某诉李某、史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是房地产转让的办理程序,其关于房屋买卖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作为房屋买卖交易的步骤,并非涉及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刘某与史某之间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焦作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形成该两案诉讼,正值我国大力实施保交楼、稳民生政策之际,案件涉及保交楼工作进展,焦作某置业公司正在全力以赴开展复工准备工作。而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两案诉讼标的额合计300余万元,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还申请了账户查封,对焦作某置业公司的复工形成了巨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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