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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建筑案例专栏简介

房产建筑案例

  • 工程居间费该不该给?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评论
    日期:2023-07-29 点击:46次

    工程居间费该不该给?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评论该公报案例旗帜鲜明,各地法院为之一惊。该公报案例对案涉工程的居间合同效力的定性及其居间费定量的裁判观点,明确重申: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居间合同也无效,法院对居间费不予支持。该公报案例对各地法院当此情形下酌定支持居间费的裁判观点,可谓平地一声雷。

  • 因开发商未按期交房,致使《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房贷由出卖人承担,购房人无需还款
    日期:2023-07-29 点击:31次

    因开发商未按期交房,致使《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房贷由出卖人承担,购房人无需还款实践中,因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购房者行使解除权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情形时有发生,在按揭贷款买房模式下,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又导致购房者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在此情形下,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返还,争议很大。

  • 承包人与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以房抵债,属于其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有权阻却
    日期:2023-07-29 点击:39次

    承包人与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以房抵债,属于其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有权阻却普通债权的强制执行

  • 关于实际施工人的18个裁判观点汇总
    日期:2023-07-18 点击:40次

    关于实际施工人的18个裁判观点汇总“实际施工人”,是指在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包工头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实践中,关于实际施工人的纠纷频发,本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的18个裁判观点,以供参阅。

  • 合伙承建工程,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日期:2023-07-16 点击:75次

    合伙承建工程,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与他人合伙约定共同出资承建工程,因各合伙人之间属于合伙关系,而非分包转包关系,故非实际施工人的其他合伙人不能独立成为建设工程领域所称的实际施工人。对于发包人/总承包人欠付的工程款,非实际施工人的其他合伙人应先请求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在合伙财产清算后,如有工程款盈余可供分配,但因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其可依据在合伙中享有的权益份额行使债权人之代位权,请求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盈余款。

  • 多层转包多次分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
    日期:2023-07-13 点击:138次

    多层转包多次分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是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等实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包括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别于承包人、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体等。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

  •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不能据此免交物业费
    日期:2023-07-07 点击:52次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不能据此免交物业费物业服务是城区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现实中物业公司应加强与业主沟通,不断完善服务,才能取得广大业主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主动交纳物业费,进而物业公司才能有充足的物业管理资金实施物业服务。反之,若物业费用不能及时足额收取,将直接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行,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影响全体业主的根本利益。因此,在物业公司不存在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业主应按约交纳物业费。

  • 房屋买卖双方为规避国家税费约定五年后办理过户,是否属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日期:2023-07-04 点击:48次

    房屋买卖双方为规避国家税费约定五年后办理过户,是否属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为规避国家税费,约定五年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能在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房屋之前办理过户手续,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 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日期:2023-06-28 点击:73次

    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至于施工事实及相应价款是否成立,应在实体审理时通过委托鉴定查明或依照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并作出相应判决。原审法院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施工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等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起诉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实际施工人待工程审计完毕后再行起诉可较好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房地产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日期:2023-06-23 点击:51次

    房地产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关系因实际施工人缺乏资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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