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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建筑案例
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居间合同无效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论何种情形,均不能仅以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挂靠人的工程款请求权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可能直接形成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即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形,均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挂靠人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
孟某与刘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签订买卖合同前中介李某甲没有告知孟某与刘某最终商议的成交价,签订买卖合同时孟某与刘某也均未到场。孟某认为刘某、中介李某甲及第三人李某乙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涉案房屋,遂起诉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审理过程中,孟某申请对涉案房屋成交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涉案房屋当时的市场价格为391万元。
王某与周某及第三人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其在知晓周某与王某某离婚情况下,对于周某仍在案涉房屋内居住近一年之久的行为并未提出异议,且其自述虽对协议内容不认可,但也未做出任何反对表示,故认定王某对周某与王某某离婚协议内容知晓并同意,应受协议约束,即王某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但该物权的行使受协议中所设居住权的限制,周某有权占有使用案涉房屋。遂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后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县政府因城际铁路工程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并成立了城际铁路指挥办公室,王某等人的住宅在征收范围。镇政府分别与王某等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王某等人尚未领取补偿款,镇政府为补偿安置资金设置了专款账户,王某等人的补偿款已存入专款账户。王某等人以县政府、镇政府为共同被告,诉请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法院生效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之后,城际铁路指挥办公室、镇政府对王某等人分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确定的金额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一致。王某等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总包方约定自建设单位处收到工程款后再向分包方付款是否有效?“背靠背”条款的免责事由应以承包人正常履行协助验收、协助结算、协助催款等义务为前提。如承包人存在怠于履行该等职责的主观过错,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附条件的合同中,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情形,不得据此拒绝转包人的请款要求。
韩某某诉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不履行预征收行政协议案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在不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行政协议当事人可以约定行政协议的生效条件。如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订立的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的行政协议。本案所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亦属于此类行政协议。
在具有限购政策区域购房,合同双方均负有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核查信息的义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关键系在限购政策区域购房,合同哪方具有审核购房人资格的义务。对此,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合同中亦没有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双方均负有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核查信息的义务。
圈占无规划、无产权一楼小院构筑违建必拆院落或小院,是房屋前后用墙或栅栏围起来的空地,即依靠一楼房屋围成的空间,与公共空间相对隔离,能够独立使用的露天区域。因此不能建造遮盖上空的掩体及实体意义上的房屋、房间等,否则即失去小院意义,且会造成擅自扩大房屋使用面积的违规做法,留下被拆隐患。本案刘某拆掉原有围栏,擅自构造实体违建房屋,严重违反附属院落定义和合同约定。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工程借用资质(挂靠)纠纷司法观点汇编《民法典》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新建工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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