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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建筑案例
南平市总工会与南平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执行案执行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南平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查封财产、冻结账户、罚款50万元以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媒体公开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的行为进行评议等一系列措施,但仍无效果。
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衢州市国土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对辖区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管理和调整,但其行使职权时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被告在作出《通知》时,仅说明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但并未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故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人民法院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赞成过于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物权转让行为不能成就,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转让合同无效。
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农村居民因土地征用而成为非农户口仍生活在农村的,其在农村购房行为是否有效农村居民因土地征用而成为非农业人口,仍生活在农村的,其在农村的购房行为不应视为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宅,在购买宅基地问题上可以享有农民待遇,买卖合同有效。“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是对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限制性规定,但并不限制农村居民通过买受、承租方式取得宅基地,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度。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而转让单位集资房的买卖行为是否合法有效“集资房”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政策,产生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房市场尚未建立、货币化分房尚未形成之际。目前各地一般对集资房的转让实行严格限制或否定的态度。如果集资房转让人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并未取得该集资房屋的所有权,其对集资房的权利属于资格权利,在法理上属于一种期待利益,属债权范畴,可依法转让。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租赁添附物的处理问题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合同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房屋租赁所达成的口头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有效合同。
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系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本案三被告称于2010年12月23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而在2011年1月13日张三在对张红及其丈夫的询问过程中,张三虽得知张红已对该房屋申请了财产保全,但其并未声明已购买该房屋,也未对张红申请财产保全提出任何异议。直至进入执行阶段,准备拍卖该房屋时,张三才称其已购买了该房屋。张三称其没有义务告知张红已购买周军房屋的事实,与常理不符。并且,在2011年12月12日本院的听证中,张三陈述其2011年1月13日在黄桥邮电支局作询问笔录时还不认识周军,这与其所主张的三被告于2010年12月23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的事实存在矛盾。
期房贷款合同中阶段性保证责任与范围的认定预告登记是德国民法所创立的一项不动产登记制度。预告登记与一般不动产登记的区别在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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