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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建筑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协议不以房屋过户或交付为生效条件以房抵债协议是诺成性合同,不以房屋过户或交付为生效条件。建设方按约定与施工方或施工方指定的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负有向购房人交付房屋的义务,双方约定抵顶的相应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消灭。施工方以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为由主张以房抵债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仍请求建设方支付被抵顶的工程价款债权的,不应支持。
买房虽已取得产权并不必然能得到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方应向买受人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在买受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其仅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应作慎重审查。若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买受方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债权给付之诉,要求对方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或在房屋客观上无法交付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全装修商品房买卖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房屋装修合同是否在法律性质上独立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装修合同的订立、约定和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在毛坯房屋实际交付前装修房屋,交付标的物为装修房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在毛坯房屋实际交付后装修房屋,交付标的物为毛坯房的,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处理。
挂靠人分别以被挂靠人和自己名义起诉的,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实际施工人作为挂靠人以承包人的名义起诉发包人后,又以自己名义起诉发包人、承包人的,因前诉是依据施工合同提起的诉讼,后诉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挂靠协议提起的诉讼,前后两案的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以及请求权基础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
合同约定按固定单价认定工程造价,承包人能否以建筑材料及人工价格上涨为由主张调价?双方已经对工程单价及风险范围进行了约定,承包人以部分工程实际造价超过施工成本、建筑材料及人工价格上涨为由,主张按照情势变更调整工程价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按照固定单价计算工程造价并无不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折价补偿规则探析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此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折价补偿规则,源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发包人以未依约提交工程款结算的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欠款,法院是否支持?发包人虽在其后发函要求承包人补充结算材料,但该等结算资料并不直接影响案涉工程款的结算。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人以未依约提交不直接影响工程款结算的资料为由,拒绝对整个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欠款,有违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
工程项目部对外签订协议行为效力的认定工程项目部虽为辽宁城建应江苏一建设立,但江苏一建并不负责案涉工程的具体施工及管理等工作,江苏一建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弘丰公司与项目部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且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弘丰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此,虽形式上江苏一建与辽宁城建签订有转包协议,而项目部为辽宁城建的有权代理人,故项目部与弘丰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对辽宁城建具有法律约束力,辽宁城建与弘丰公司之间依据部承包协议》形成了直接的合同关系。
计算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的计价标准与业主和承包人约定的计价标准不一致的,以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的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则其有关欠款利息标准的约定亦无效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欠付工程款利率标准进行了约定,但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则其有关利息标准的约定亦无效,法院认定工程欠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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