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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建筑案例
发包人明知挂靠,向被挂靠人账户支付的工程款,不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挂靠人工程款请求权可以排除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买受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支付的房款不应计入“已支付的价款”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内容上看,仅规定了 “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以及 “合法占有不动产” 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并未规定买受人 “支付房款” 也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本案关于买受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后支付的房款(即便如本案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的房款)不应再计入“已支付的价款”的观点,代表着最高法对此类案件的一种倾向。该观点对包括消费者购房人在内的买受人不利,实践中应特别注意。
非农业居民原有或继承的农村房屋倒塌(拆除)后未经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可由村集体收回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倒塌或拆除后不再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当事人系在外工作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因继承依法取得农村房屋及其相关权益,但由于该房屋已经倒塌,且没有证据证明其重建该房屋时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故涉案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发包人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到期未兑付,后续所生纠纷应按基础法律关系处理还是票据法律关系处理?
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权属作出的约定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房屋归属方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如果同一建设工程由多个施工方施工的,各施工方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如何计算?甲公司向A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本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A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判决二作出的终审判决,对其中关于丙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6-7号楼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内容予以改判,改判为丙公司在欠收工程款范围内对1-3号楼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抵账方式进行的房屋交易,可认定为买受人已实际支付了购房款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在适用情形上存在交叉,即只要符合其中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即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最高法院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17个裁判观点判断承租人所主张的租赁权能否足以对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应当结合双方针对租赁物(抵押物)所主张的租赁权与抵押权设立的时间先后,以及承租人是否在该不动产被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使用等因素综合确定。
建设工程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挂靠方要求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等无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18个问答就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实践中有争议。有的法院认为迟延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属于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范围;有的法院则认为迟延利息属于损失范围,不属于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对此我们认为,利息虽然属于孽息,但是建筑工程价款利息是在发包人违约拖欠工程款的前提下产生,因此该利息属于发包方逾期付款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第3条规定中的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范围,不能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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