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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建筑案例专栏简介

房产建筑案例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约定“管理费”的处理
    日期:2024-06-25 点击:24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约定“管理费”的处理题述情形下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有的为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有的为转包方的转包牟利。对于前者,在查明转包方实际参与了施工管理服务的情况下,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后者,因转包方并未进行管理亦无实际付出,故不存在对其投入折价返还的问题。在分配合同无效的后果时,应遵循诚信原则,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益。

  •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涉及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由人民政府、调解组织协调解决,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
    日期:2024-06-23 点击:29次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涉及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由人民政府、调解组织协调解决,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 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当事人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由一方办理集体土地的征收、出让等手续,再进行房地
    日期:2024-06-23 点击:27次

    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当事人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由一方办理集体土地的征收、出让等手续,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合作开发合同有效

  • 借用资质者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出借人、借用人如何承担欠付工程款?
    日期:2024-06-06 点击:26次

    借用资质者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出借人、借用人如何承担欠付工程款?借用资质者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后怠于履行支付义务,故应由借用资质者而非出借资质者承担支付工程款本息的责任。

  •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
    日期:2024-04-21 点击:48次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权利瑕疵清除的时间确定问题。以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承租权作为权利瑕疵的,出卖人与第三人租赁合同关系的解除,可以作为权利瑕疵清除的重要依据。买受人以通知方式解除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但第三人提出异议,买受人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效力的,应以法院终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作为认定权利瑕疵是否清除的时间依据。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租赁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效力范围应仅限于租赁合同主体,不影响标的物权利瑕疵清除时间的认定及买受人中止付款权利的行使。

  • 李红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张坤法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及补偿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日期:2024-04-21 点击:44次

    李红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张坤法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及补偿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一直以来,“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大难题,是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特别是有的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通过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大肆挥霍,既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对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构成了严重挑战。

  • 精装修房屋买卖双合同模式下责任认定
    日期:2024-03-29 点击:53次

    精装修房屋买卖双合同模式下责任认定法律关系相对方的认定不应拘泥于合同形式,应注意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经开发商指示,买受人与装修企业另行签订装修合同,也可以是精装修房屋买卖中装修部分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

  • 在多份无效合同中对实际履行合同的认定
    日期:2024-03-26 点击:43次

    在多份无效合同中对实际履行合同的认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 欠付工程款超过五年,工程款利息按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先息后本!
    日期:2024-03-23 点击:23次

    本案在计算工程欠款利息时适用银行一年期还是五年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存在六个月(含)、一年(含)、一至三年(含)、三至五年(含)、五年以上,共计五档次贷款利率。原审判决适用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涉案欠付的利息,虽然并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司法解释规定,但案涉欠款发生在1990年至1994年间,1997年内黄二建已完成涉案工程并投入使用,距离双方2001年《汇总》结算,欠款发生的时间均已超过五年期限。

  • 北京三中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思路及典型案例
    日期:2024-03-22 点击:34次

    北京三中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思路及典型案例工程价款的结算是合同履行行为,故应当尊重合同约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论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照审核、审计结论确定建设工程价款的金额。但政府部门出具审核、审计结论应存在合理期限,如果超出合理期限,法院应发函催促政府部门及时出具结论,如政府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核、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核、审计结论的,法院可采取以下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如果合同双方已就工程价款结算的,以结算的金额确定工程价款;如果未就工程价款结算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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