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当事人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购置房产等财产,当二人无法实现结婚目的时,给予方请求返还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刘某与蔡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号:(2022)辽06民终39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焦点是双方的财产纠纷系婚约财产纠纷还是赠与合同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指在缔结婚姻过程中,男女双方为达到结婚的目的,因经济往来而产生的纠纷。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据此可以看出,婚约财产纠纷与赠与合同纠纷的主要区别在于赠与的前提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且赠与的物品与缔约婚姻是否存在特别的意义。在本案中,通过刘某与蔡某的微信聊天内容来看,双方在恋爱期间,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购置的房产等财产,现其二人无法实现结婚目的,而刘某要求蔡某返还财产符合上述婚约财产纠纷的特征,故本案以婚约财产纠纷作为案由并无不当。对蔡某提出的本案应属赠与合同纠纷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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