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李某、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基本案情
孙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夫妻双方购买了本市南开区的案涉房屋,支付购房款214万元,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并分居,孙某于2021年5月6日起诉李某离婚。孙某起诉离婚当天,李某与其父亲李某某在房管部门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将案涉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并不经资金监管,李某某未实际支付对价。2021年5月8日,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李某某名下。孙某以李某、李某某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有房屋为由,起诉请求确认李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行为)无效,并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李某名下。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李某某、李某父子在李某与孙某矛盾激化期间、孙某提起离婚诉讼之时进行案涉房屋交易,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交易且未实际支付房款,对李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转移,足以认定李某某、李某在此次交易过程中的主观恶意。故依法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决李某某与李某将案涉房屋恢复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恶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否定性评价,维护妇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合法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本案中,男方转移夫妻共有财产,恶意串通其父亲伪造交易、低价购买房屋的行为,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女方的财产权利,法院依法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生效裁判旗帜鲜明地维护了妇女的财产权益,对于传播优良家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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