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为维护恋爱关系而进行大额的转账,且双方当事人并未存在任何婚约约定的,分手时考虑到转账方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接受方应返还部分款项。
案件:徐某与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豫14民终361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系因恋爱期间经济往来引发的纠纷。徐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刘某某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差额390264元,刘某某则以徐某转账系自愿赠与抗辩不应返还,据此,案涉款项性质系本案争议的焦点。
根据徐某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转账明细表,徐某主张的款项系与刘某某的转账差额。根据双方提交的转账记录,恋爱期间,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21年12月2日,双方间转账上百次,其中不乏超出正常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转账,也有附有表达爱意及涉特殊含义数字的转账,大多系徐某向刘某某转账,徐某向刘某某转账中仅转账金额涉特殊含义数字“520”“521”“1314”“5200”“13140”“52000”“131400”的多达六十多次。本院认为,徐某、刘某某双方之间的转账应包含无条件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两部分。双方之间附有表达爱意的恋爱期间正常转账及赠与礼物系为维持恋爱关系的无条件一般赠与,接受赠与人不需要返还。但是,因徐某向刘某某转账所涉金额较大,且其经济主要来源于家庭,如因其表达为赠与就不予返还,对赠与者本人及家庭有失公平,亦不能发挥裁判对道德与社会生活的示范引领作用。因此,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根据双方家庭经济状况差距及刘某某在恋爱期间的感情付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五条关于赠与合同及撤销赠与法律后果的规定,酌定刘某某向徐某返还款项100000元,有利于平衡双方及家庭利益,从及时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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