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遗产共有以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为共同债务人的关系,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亦应负有管理责任,人民法院对其不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件:安某某、于某某等继承纠纷案
案号:(2021)津0104民特32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于某某虽主张放弃对张某某遗产的继承,不担任张某某的遗产管理人,但申请人与于某某之间存在诉讼,其名下与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被查封、冻结,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系张某某遗产,即使于某某放弃继承权,对张某某的遗产亦应负有管理责任。其管理张某某生前遗产,作为张某某的遗产管理人,能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立法本意。故对被申请人于某某不担任张某某的遗产管理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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