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张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法院依法撤销并重新指定监护人,让失管儿童重获安定生活
【基本案情】
张小某(6岁)系其母与杨某的非婚生女。2017年10月张小某的母亲结婚后,张小某随母亲及继父张某共同生活。2018年5月,张小某之母与张某又生育一子一女。2021年5月,张小某之母因夫妻矛盾带张小某离家另居他处,婚生子女二人由张某独自抚养。2022年1月,张小某在外省某地乡村出租房内被发现连续多日无人照料,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经查找,未能发现其母亲的下落,遂联系到其外祖父张某某,并由张某某将张小某接回天津共同生活。后张某某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张某为张小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张某某为张小某的监护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联系张小某之母未果,经询问其生父杨某,杨某表示同意由张某某担任监护人。
【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小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申请人张某作为继父,与张小某共同生活期间形成抚养关系,对张小某有监护权。但在夫妻二人分居后,张某未能及时发现张小某失管并履行监护职责,且其现有两名四岁的亲生子女需要抚养,无能力对张小某继续履行监护职责,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张小某随张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张某某为其提供了稳定的居住环境和良好的生活保障,对其生活起居进行了悉心照顾。综合张小某母亲下落不明,生父和继父均同意指定张某某为监护人的实际情况,从最有利于张小某成长,最大限度保护张小某在今后生活、教育、安全等方面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当庭判决撤销张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张某某为张小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适用民法典监护人责任撤销有关规定,使失管未成年人重获安定生活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张小某虽有多名顺位在先的法定监护人,但均没有履行或无力履行监护义务,在申请人仅申请撤销一位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法院在民法典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尊重相关方意愿,从及时解决未成年人生活困境考虑,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撤销部分监护人资格,指定能够实际行使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切实彰显了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特别是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邀请多家未成年人权益联动保护单位相关负责人旁听庭审,并在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合议庭充分评议后当庭宣判,起到良好示范效果,为困境未成年人的联动保护积累了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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