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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能否重新分割?

日期:2023-12-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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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以男方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之后男方却发现抚养了多年的孩子并非自己亲生,遂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并变更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的约定,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裁判要旨】

隐瞒与他人在受孕节点前后发生过性关系的重要事实,致使配偶在不知晓子女并非亲生的情况下签订了让步巨大的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协议,情节恶劣,可以认定为欺诈,故相关约定应予撤销并重新分割相应财产。

【基本案情】

邹某1与吕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1年开始恋爱,2012年10月左右,吕某告知邹某1怀上邹某1的孩子,双方遂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因买房原因先后离婚两次并复婚。在前两次短暂离婚期间,邹某1与吕某实际仍然生活在一起,夫妻共同财产也并未分割。双方于2020年5月29日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主要约定:1、离婚主要原因为性格不合;2、女儿邹某2由吕某抚养,邹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归吕某所有,2020年5月29日起房贷每月8500元由邹某1支付至2023年6月1日止;4、邹某2平安保险费用每年由邹某1与吕某各付一半;5、其余49万贷款由邹某1偿还。

邹某1一直以为邹某2系自己与吕某所生,与吕某一同抚养邹某2至邹某1与吕某第三次离婚。后有朋友告知邹某1邹某2不是他亲生,邹某1遂带邹某2进行了亲子鉴定,经过两次鉴定,结论均为邹某1并非邹某2生物学父亲即邹某2并非邹某1亲生。

吕某陈述其一直以为邹某2系邹某1亲生,直至进行了亲子鉴定才知道并非邹某1亲生。吕某称在2012年8、9月,曾与邹某1短暂分手,在分手期间其与追求她的其他男子短暂在一起十来天并发生了性关系。后在2012年9月底邹某1与吕某复合,吕某于2012年10月发现怀孕并以为是邹某1亲生。邹某1否认与吕某在2012年8、9月曾经短暂分手,称自2011年后一直保持恋爱关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债务分割的约定是否应予撤销或者变更。

针对争议焦点,法院评析如下:

离婚时夫妻双方所签订的涉及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协议与普通的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即除了纯粹的利益考量外,还不可避免的掺杂一定的感情因素和复杂动机。比如在感激、慰藉之情亦或愧疚之情的支配下,一方均可能将财产的大部分给予对方;在迅速离婚的驱动下,一方可能愿意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较大让步;在希望子女得到良好物质保障或者补偿一方辛勤抚养子女的初衷下,一方可能愿意将财产的大部分给予直接抚养方或者赠与给子女。因此,法院在认定是否可以撤销离婚时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时应十分谨慎,重点考察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以及相应事由对协议签订当事人作出真实意思的影响程度大小。

法院从四个方面论述案涉离婚财产协议是否可撤销。

第一、协议是否存在财产明显让步的情况。从案涉约定而言,邹某1在财产分割、债务负担上作出了较大让步,系一份明显对吕某有利的约定。案涉协议将邹某1与吕某第二次离婚后以邹某1个人名义购买的房产约定归吕某一人所有,且还约定邹某1需要继续偿还三年高达30余万元的房屋贷款。协议中所涉及的49万元的其他债务也约定由邹某1一人偿还。

第二、协议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否受情感因素影响。案涉协议约定由吕某抚养婚生女邹某2。古语有云“万爱千恩百苦,疼我孰知父母?”父母对子女的爱是一种基于生物本能以及在长期共同生活中逐渐建立起的深厚情感。尽管在协议中并未直接写明邹某1系考虑吕某抚养婚生女邹某2才愿意在财产上作出较大让步,但一审法院认为基于父母对子女的人之常情,吕某抚养婚生女邹某2应当是邹某1愿意在财产上作出较大让步的重要情感影响因素。

第三、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情形以及具体情形是否会严重影响当事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吕某隐瞒与他人在受孕节点前后发生过性关系的相关情况多年,致使邹某1在离婚时仍不知晓婚生女邹某2并非其亲生,并在此情况下签订了离婚协议。吕某作为女性,对于自己何时与何人发生过性关系最为清楚。吕某作为一个有基本生理常识的人,其应当知晓与他人在受孕节点前后发生过性关系,就存在受孕子女并非邹某1亲生的可能,但吕某仍然一直对邹某1隐瞒相关情况,致使邹某1与其结婚并共同抚养子女近7年时间。吕某此种隐瞒行为的性质非常恶劣,造成后果非常严重。任何一个正常人当得知自己抚养多年的孩子并非亲生,其受到的精神伤害都是极为巨大的。假设邹某1在离婚时已经知晓子女并非亲生,无论基于感情、物质上受到的巨大伤害还是法律上没有抚养邹某2的义务,邹某1必定不会在财产方面做出如此巨大的让步。

第四、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导致一方在财产分割上作出巨大让步。本案中,吕某辩称邹某1因为出轨,故愿意在财产上让步,但吕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相应事实。

综上,法院认为吕某隐瞒与他人在受孕节点前后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的重要事实,致使邹某1在不知晓邹某2并非亲生的情况下签订了让步巨大的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协议,情节恶劣,可以认定为欺诈,故相关约定应予撤销并重新分割相应财产。

案号:(2021)川01民终5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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