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没有明确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在探望权主体范围内。但是司法实践中,老人失独后,能否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大张系老张夫妇的独生子。2012年5月大张与小丽登记结婚,2014年12月两人生育一子小张,小张出生后,老张夫妇便一直帮忙照顾抚养孙子小张。2022年3月底大张因发生意外事故去世。
大张去世后,老张夫妇多次前去探望孙子小张被拒。老张夫妇遂将小丽作为被告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要求行使对孙子小张的探望权。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可以探望孙子女,但亦未明文予以禁止。祖父母作为孙子女的直系血亲,对孙子女享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义务,特定情形下,还要承担抚养义务,故其探望孙子女的权利应来源于子女的亲权,在亲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孙子女的探望可以视为对亲权的补充。本案中,自小张出生后老张夫妇一直协助对其进行抚养照顾,形成了深厚的感情,这种因血缘关系、身份关系产生的感情不因大张的去世而消失。老张夫妇老年痛失独子乃人生之大不幸,允许其探望孙子,可以抚慰老人的心灵,也能使小张从祖父母处得到关爱,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不违背公序良俗。加之,小丽也无证据证明老张夫妇的探望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综上,对老张夫妇要求探望孙子小张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老张夫妇对孙子小张的探望权请求。判决作出后,小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后语
《民法典》虽然未对“隔代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民法典》第十条明确了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按照我国的风俗习惯,隔代近亲属探望(外)孙子女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不违背公序良俗。当前,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及父母工作压力的增大,许多(外)孙子女幼年都由(外)祖父母抚养照顾,期间形成了深厚感情。这种因特殊血缘关系、身份关系产生的特殊情感,不因父母离世而消失,因此,在特定情形下对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予以保护具有合理性。
本案依法支持老张夫妇探望孙子小张的诉讼请求,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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