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丈夫段某一直感情不和,有一天,刘某听别人说丈夫在外面包养了情人.刘某很是气愤。于是,雇佣私家侦探,跟踪丈夫段某。一天刘某在外出差,丈夫段某将情人带回家中,被私家侦探跟踪拍到与情人约会的场景,私家侦探将照片交给刘某,刘某以此为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丈夫段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但是段某却认为刘某雇佣私家侦探偷拍他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认为证据不合法,不具有证明力。那么,刘某雇佣私家侦探拍下的照片能否作为合法的证据呈于法庭之上呢?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社会的离婚率也在不断地上升。导致离婚率上升的原因之一就是夫妻一方有外遇,要求离婚。在离婚过程中,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可谓是五花八门,很多人会选择跟踪、投拍以此作为另一方有外遇的证据,以便使自己在离婚诉讼中获得优势。但是这种取证方式很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所以取证时一定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条规定了夫妻的忠实义务,夫妻之间相互忠诚是《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夫妻双方对彼此都有忠诚义务,不得有婚外性行为,以保持婚姻操守。刘某的丈夫段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义务,而且严重伤害了刘某的感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条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中举证的一般原则。本案中刘某认为丈夫有婚外情,应负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首先,刘某作为段某的配偶有权了解段某与情人之间的关系,她“捉奸”拍照的本意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主观上要侵犯对方的隐私或者侮辱对方,后来刘某也确实没有将照片进行恶意传播,只是呈交给法院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其次,照片系在自己家中所拍,并没有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隐私场所,相反该照片如果不是在刘某自己家中拍的而是侵入他人家中,则就构成侵犯他人隐私。这也提醒人们在采用这种方式维权时一定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虽然刘某雇佣私家侦探捉奸拍照的行为与丈夫和他人的隐私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但是刘某的做法是维护自己权利的行为,法律应该优先保护刘某的取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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