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婚姻家庭案例

父亲被强制戒毒,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应变更

日期:2018-11-2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51次 [字体: ] 背景色:        

父亲被强制戒毒,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应变更

——王某某诉吴某某离婚后子女抚养暨财产分割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字第42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后子女抚养暨财产分割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王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某

第三人:吴某甲、薛某某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吴某某于2001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领养一女孩取名吴某乙(登记出生日期为2010年2月5日)。因王某某与吴某某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王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诉至该院,要求与吴某某离婚。该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都龙民初字第0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吴某乙随吴某某生活,现王某某诉至该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对坐落于盐城市盐都区郭猛縝吴徐村一组的房屋进行分割。

一审另查明:坐落于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吴徐村一组的房屋原为吴某甲所建,后分家分给吴某某。于2006年进行重建成现在的主屋上下各三间(坐北而南)、厨房二间(与主屋东墙毗邻)、猪圈、厕所各一间,村稹工程建设许可证登记的建设人为吴某某。在该房屋建成之前及之后,王某某、吴某某与第三人吴某中、薛某某共同居住、生活。

二审另查明,吴某某现被强制隔离戒毒。

【案件焦点】

父亲吸毒,母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关系是否应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吴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限间收养女孩吴某乙。在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时,判决吴某乙随吴某某生活。现王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吴某某无力抚养吴某乙或不尽抚养义务及其他不利于吴某乙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形,且吴某乙一直随吴某某及其父母生活,从冇利于其学习、生活的角度考虑,吴某乙仍随吴某某生活为宜。故对王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坐落于郭猛锁吴徐村一组的房屋虽原系第三人吴某中所有,但在2006年问,即王某某、吴某某娇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重建,并且王某某、吴某某与第三人吴某中、薛某某共同生活在一起。王某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其与吴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吴某甲、薛某某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其独自出资所建,故该房屋应认定为王某某、吴某某、第三人吴某中、薛某某共同共有。因该房屋在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时未进行分割,故王某某现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实物分割,该院予以支持。根据该房屋的实际状况及结构,主屋一层东一间及厨房北一间分割给王某某为宜。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围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

一、王某某、吴某某、吴某甲、薛某某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吴徐村一组房屋一楼东一间及厨房北一间归王某某所有。

二、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冋重审或依法改判。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系吴某乙父母,双方离婚后对吴某乙仍具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与M上诉人离婚后,吴某乙一直随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父母生活。根据上诉人自认,离婚后其未给付吴某乙抚养费,故其对吴某乙未尽到母亲应尽的责任。根据吴某乙所述,其与被上诉人父母吴某甲、薛某某共同生活得很开心,要求与吴某甲、薛某某共同生活。虽然被上诉人目前被强制隔离戒毒,但其对吴某乙的生活也已做妥善安排,暂由吴某甲、薛某某照顾吴某乙起居。从不改变吴某乙生活、学习环境和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角度,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并无不当。

对案涉房屋的权属及分割问题,根据査明的事实,该房屋坐落于郭猛镇吴徐村一组,原登记为吴某甲所有,在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重建,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吴某甲、薛某某共同生活在一起。上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其与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定上述房屋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某甲、薛某某共同共有,并无不当。一审法院结合上述房屋的结构、使用功能等实际状况及上诉人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实物分割等情况,将主屋一层东一间及厨房北一间分割给王某某,并无不妥。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法院对房屋权属认定及分割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审理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经査,一审中,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某提交了吴某某的委托手续,二审中,吴某某亦予以确认,故上诉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是在父亲被强制戒毒时是否应当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具体到本案中,一审中,上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吴某某无力抚养吴某乙或不尽抚养义务及其他不利于吴某乙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形。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吸毒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现被强制隔离戒毒,该事实得到原审第三人的确认。在吴某某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下,无法亲自抚养小孩,是否应当支持王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需要综合全案判断。经二审调查,吴某乙本人称王某某几乎没有去看望过她,她也不喜欢王某某,其希望和爷爷、奶奶、还有姐姐(堂姐)一起生活。王某某自认,其在离婚后从未支付过抚养费用。吴某某具有吸毒的事实,但从调查的事实来看,并没有对吴某乙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吴某某暂被强制隔离戒毒,其委托其父母吴某甲、薛某某暂时照顾吴某乙起居,且吴某甲、薛某某也强烈要求暂时代为照顾小孩,而王某某作为母亲并未尽到抚养义务。从不改变吴某乙生活、学习环境和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角度,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并无不当。虽然二审查明吴某某吸毒的事实,但是对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不能机械地认为其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要综合全案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

编写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慧玲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