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正当理由判断
——陈某诉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原告:陈某
被告:徐某
【基本案情】
陈某(女)与徐某(男)于2009年协议离婚,约定婚内所育子女徐某某随徐某共同生活。2015年,徐某与何某再婚,因何某脾气火爆,经常对徐某某实施家暴。2016年3月15日,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徐某和何某再次对徐某某实施家暴,陈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收到陈某申请后,立刻前往当地派出所调取出警记录及现场照片,并前往徐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调查,在村委会的配合下向当时在场村民做了调查笔录,随即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送达给徐某、村民委员会及派出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认为,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综合予以考虑。陈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徐某及其妻子何某对徐某某有实施家暴的行为,遂判决变更徐某某由陈某抚养。
【案件焦点】
本案中陈某能否以徐某对徐某某有家庭暴力为由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请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综合予以考虑。陈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徐某及其妻子何某对孩子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法院亦据此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故陈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孩子徐某某变更由陈某抚养。
【法官后语】
父母离异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已经是一种伤害,家庭暴力的存在更是挥之不去的梦魇。为了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本案中,陈某作为徐某某的母亲,虽未直接抚养徐某某,但在徐某某遭受家庭暴力时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变更。本案中,基于徐某与何某的家暴行为,法院通过判决变更抚养权,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编写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谷昔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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