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保用药是否属于免赔范围
关于保险免责问题,保险公司另一个常见的抗辩意见是,对于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
2016年1月1日1时20分,原告某公司驾驶员曾某驾驶大货车至北京市大兴区马朱路留民营路口南侧时,与赵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赵某及车上人员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本次事故曾某负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及车上人员被送往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救治,赵某住院治疗期间共支出护理费2475元、医疗费23174.89元。车上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5019.09元。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先行垫付,故原告起诉其保险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医疗费票据及住院费用明细予以证明其住院开销。被告某保险公司抗辩称双方在商业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药费用,故对于赵某及车上人员医疗费用中的自费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但被告未说明赵某及车上人员自费费用的具体数额,且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就免除责任条款向原告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
法院认为
原告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针对保险公司所称赵某及车上人员医疗费用中的自费费用不予赔付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保险公司并未明确说明自费费用的具体数额,且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中对该项条款的约定应属保险免责条款,但书面文本上未见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提示,且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该条款内容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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