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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无责方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

日期:2017-10-2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249次 [字体: ] 背景色:        

交通事故中的无责方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

案例 01

2011年8月16日,杨某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间内,杨某驾驶投保车辆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杨某的投保车辆受损,经交通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将投保车辆送至修理厂修理,共花费修理费32万元。杨某将刘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车辆损失。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杨某二千元,判决刘某赔偿修理费31.8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2000元的赔偿责任,而刘某未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刘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了执行程序。

于是,杨某将自己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在机动车损失险项下赔偿修车费31.8万元。杨某认为其已经穷尽了对责任方索要赔偿款的手段,责任方还是未履行全部的赔偿责任,所以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具有合同依据。杨某还表示,如果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了赔偿,其愿意将代位求偿的权利让与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被告辩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杨某为无责方。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在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02

2013年10月4日,张某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三者险等险种,保险期间内,张某驾车与侯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张某车辆受损,经交通部门认定,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因此次事故花费修理费14500元,因找不到责任方索赔,于是张某将自己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在机动车损失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张某愿意将代位求偿的权利让与保险公司。被告辩称在本次事故中,张某是无责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张某应向全责方侯某主张索赔,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这两起案件的相同点是,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均是无责方,在向全责方索赔未果或者找不到全责方的情形下,而将自己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不同之处是案例一的原告在穷尽了对责任方的索赔后,仍没有得到赔偿后才向保险公司索赔,而案例二的原告是在没有向责任方主张赔偿的情况下,就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受损,被保险人作为无责方,在拿不到全责方的赔偿款或者不去向全责方主张的情况下,其能否向自己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法院认为

保险人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依据双方的保险合同当然有权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在这两起案件中,保险车辆的损坏均是由第三者导致,基于此,在不重复获得赔偿的前提下,无责方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也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这两起案件,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向自己的被保险人理赔后,享有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如果因为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就拥有了代位求偿的权利。所谓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财产领域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且是法定的权利,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而改变。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请求权,是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的地位而向第三人行使的权利。

当然,保险公司要享有这个权利,必须要满足几个条件:(1)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基于第三者的损害行为而发生;(2)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3)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

就上述两起案件,保险公司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就满足了其享有代位求偿权的条件,其可以向第三方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

避免车辆投保过程中的风险及诉讼提示

保险的存在就是为了分散风险、分摊损失,投保人投保当然希望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能尽快获得相应的赔偿,从上述几个车辆损失保险纠纷的案例可以看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往往对保险条款并不了解,从而在发生事故后,因某些原因而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为了减少被保险人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同时为了避免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故加重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现针对实践中案例的特点,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人提出几点避免风险的建议。

首先,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虽然是保险人订立的格式合同,但是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并不必然等同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上述案例中也讲述了这样的情形,如被保险人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且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约定了这一情形,那么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免责条款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此,为了避免因不了解免责条款而产生的拒赔风险,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了解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后再签字确认。

其次,事故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报险、拍照、定损。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理赔流程及时报案,报案亦同时含有向保险公司索赔之意,保险人应及时受理并尽快进行查勘定损。实践中存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逃离事故现场,未及时报险的案件,这样的案件最终没有支持被保险人要求理赔的主张。因此,为避免上述风险的产生,驾驶人在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报险,且不应离开事故现场。报险后,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标的物受损程度进行核定,及时定损,若因保险公司怠于进行定损,则在诉讼中可能会面临承担较高修理费的可能,其在诉讼中主张的维修项目合理性鉴定或价格鉴定,也会因为没有初步证据支持而被法院不予准许。

最后,诉讼时要确定主张的依据、案由以及正确的被告,只有这样才能让事情得以尽快解决。

如在涉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案件中,被保险人作为无责方,其有权利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去自由选择向责任方或保险人主张赔偿。代位求偿权的存在,既是为了避免任何一方因保险事故而获得不当之利,也能体现出在保险事故中让导致他人损害的第三人最终来负担相应损失的公平正义原则。但是,因为被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主张权利的对象,因此在起诉前,应当明确相应的诉求及被告,不同的被告其主张的依据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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