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年检是否属于保险免责事由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免责条款是为了避免保险人过度承担责任,以维护公平和最大诚信原则而对保险责任的限制。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一般都是以列举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中注明。
从上述概念中可以看出,免责条款一部分是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的,一部分是合同约定由保险人拟制的。由于保险合同都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因此在实践中就会产生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即免责条款是否构成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从而被认定为无效。
基本案情
该案例涉及发生事故时涉案车辆未进行年检是否属于免责事由的问题。
原告某公司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1月起至2017年1月止,原告为该保单的被保险人。2016年7月20日,该车辆停放在原告公司院内,因下大雨导致发动机渗水,2016年8月8日报案,2016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对此次车损事故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对涉案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无争议,但事发时原告的车辆未进行年检,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属于免责事由,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原告涉案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单方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将事故情况通知被告,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被告抗辩称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期限检验,属于保险公司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对此,首先本案系单方事故,下雨导致车辆浸水,并非机械故障等车辆状况所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与车辆没有定期检验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其次,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而对于保险公司应否理赔问题,应按照合同约定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解决,不能当然作为拒绝理赔的根据。本案中,原告所有的汽车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年检,对是否发生事故、与事故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都没有实际意义。因此,被告以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年检为由拒绝理赔,缺乏合理性。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该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明确说明”应指保险人除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要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履行了提示及告知义务,保险单中“投保人声明”栏内的内容以及保险条款中特殊字体的条款只能认定为在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上提示投保人注意阅读免责条款,不足以证明被告已就上述内容进行了说明。保险公司未尽到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故在免责条款不能适用的情况下,被告应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