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的老公今年37岁,前年因患尿毒症,进行了一次大手术,现在恢复较好。袁某为了丈夫的身体健康为他投保了5份重大疾病终身险。在保险单关于被保险人“过去10年内是否因疾病或者受伤住院或手术”等14个栏目中作了否定表示。
后来袁某的丈夫旧病复发,袁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袁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病史事实拒绝理赔。那么,保险公司可拒赔吗?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时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保险法》中所说的“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如果因为保险人没有说明,没有询问而未能“如实告知”,保险人就应该承担责任。
但是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保险人因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的权利规定了除斥期间、不可抗辩期间和禁止反言的限制。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投保人袁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按照旧的《保险法》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是新的《保险法》颁布以来,如果袁某的老公投保已经超过两年,即使没有如实告知也是可以主张赔偿的。但是,这种主张权是有限的,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意味着投保时可免去如实告知,不可抗辩条款针对合同成立超过两年而言,事故发生在两年内未如实告知情形足以拒付的,保险公司仍然会拒付。所以,买保险实质买的是一份保障,切不可抱草率心态图一时省力贪小失大,为保证全额的保障,投保时必须如实告知。另外,针对那些恶意骗保行为,即便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仍然会拒付,并将追究涉嫌人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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