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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案例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认定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并未规定非机动车一方赔偿机动车一方损失,故机动车一方作为被保险人对于非机动车一方不享有赔偿请求权,致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不能成立。
受害人主张的医疗费中所包含的医保统筹支出费用并非受害人实际支付,故该部分费用不计入保险公司应赔偿的范围
保险事故给被保险车辆造成实际损失,但被保险人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后未对受损车辆进行修理,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投保人与名义投保人不一致,保险该赔吗?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保单是中介公司与其签订,投保人系中介公司,原告并非投保人,不具备投保人资格,无权提起诉讼。同时,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之间签订有框架协议和确认函,明确了工种类别及低于实际类别投保免赔的内容,以低保费投保高风险的工种应适用保险的免责条款,不应赔付。
保险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得以附加险存在保险金限额为由免除或限缩主险承保范围投保人投保公众责任险并附加游泳池责任保险,主险公众责任险投保的营业场所明确包括游泳池,且保险合同并未约定将游泳池的保险责任在主险中予以排除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予以理赔。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且该提示说明义务并不因附加险是否系赠送或保费优惠而免除,尤其是保险人如欲以附加险免除或限缩主险之承保范围,更应当依照免责条款之提示说明要求向投保人清晰说明不同险种之间的关系。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员驾车驶离现场,商业险是否免赔?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于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属实,但驾驶员于某存在驶离现场的情形,属于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我公司在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内猝死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死者家属、受益人及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原因均负有一定的证明责任,只有证明责任人履行了相应的证明责任,才可视为完成了举证的责任。猝死被保险人家属、受益人需初步举证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需完全举证证明被保险人猝死的原因是什么,若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猝死系因被保险人自身疾病所致,而合同约定了自身疾病所致的身故免责,则保险人可以免责;但若保险人未能举证证明被保险人的猝死是由于非病理性原因所致,则无法直接推定猝死为保险人免责的范畴。
张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张某受伤后采取的救援措施紧急且必要,某保险公司虽以合同中相关保险责任限制条件的约定予以抗辩,但未能举证证明向投保人明确提示了上述约定,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紧急医疗运送和运返费用。
地方规范性文件不能突破上位法规定,不能缩减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要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立的初衷以及《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本意
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本案中,人保南京分公司为证明已经尽到告知义务而提供的证据是涉案保险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以及段天国的签名,但该段声明的内容并没有对争议条款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的解释,不能证明人保南京分公司已经向段天国陈述了该条款包含“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即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涵义。因此,即使该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也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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