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设为其80岁的母亲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定王建设和王建设的儿子为受益人。后来其竟然故意制造车祸,企图制造意外事件,撞死母亲,来获取保险金。在一次他筹划的交通事故中,王建设的母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案件很快就被公安机关侦破。这种情况下王建设还能获得保险赔偿吗?作为受益人的王建设的儿子能够获得赔偿吗?
对于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其他非知情受益人是否丧失收益权的情况,目前理论和实务皆有不同的认识。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只要出现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情形,保险公司就可以免除给付义务。这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防治恶意受益人为了使其他受益人获得保险金而宁愿牺牲自己的“受益权”,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原《保险法》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新《保险法》的立法者注意到了原《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存在的上述问题,并努力加以解决。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综合以上,王建设为骗取保险赔偿而杀害其母,不但不能获得赔偿,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同作为保险受益人的王建设的儿子也不能获得赔偿,但可以得到保险公司退还的保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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