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界定独立保函内涵,维护独立保函的独立性——杭州某旅游公司诉杭州某银行独立保函案
【裁判要旨】:
Ⅰ、所谓独立保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一份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在载明见索即付、或载明保函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或根据保函可判定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时,同时明确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情况下,应当被认定为独立保函。
Ⅱ、独立保函具有单务性、单据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即符合约定的单据是付款的唯一依据,故独立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法律关系,不受基础交易法律关系和独立保函申请法律关系有效性、修改、转让、履行等情况的影响,在独立保函中作出的违反独立性原则的条款不应适用于双方纠纷。
Ⅲ、独立保函纠纷中,仅在审查是否存在独立保函欺诈时才会涉及对基础交易关系的审理。依据法律规定,审查是否构成独立保函欺诈时应系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是否存在单据欺诈、是否明显滥用付款请求权三种情形。
【典型意义】:
本案系《独立保函的规定》实施后杭州地区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独立保函纠纷案件。本案严格按照独立保函的单务性、单据性和独立性的法律特性进行审理、裁判,准确揭示了独立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和保函申请关系的根本特点,将独立保函与传统担保关系相区别,依法维护了独立保函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独立保函“先付款、后争议”的风险分配理念,为之后同类案件的妥善审理提供参考。
【案例文号】:(2017)浙0106民初4086号(2017)浙01民终8763号
【案例来源】: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著《杭州法院优秀裁判案例精选(2017—2021)》,杭州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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