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比减资应以全体股东一致决为原则——陈某某和诉江阴联通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公司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受到一定限制,不同比减资将改变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一致决所形成的股权架构,导致部分股东的持股比例上升,增加该股东所承担的风险,损害其股东利益,故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不同比减资应适用全体一致决原则。
案号:(2017)苏02民终131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35期(总第8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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