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 吴良好与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7期(总第323期)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07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行为不属于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称负面清单管理范围的,当事人以相关法律行为发生在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主张变更登记应征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同意的,人民法院依照外商投资法规定的“给予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不予支持。
案例2 | 刘美芳诉常州凯瑞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2期(总第318期)
案号:(2018)苏04民终122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但如公司股东均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由于该部分股东本身亦非诚信守约股东,其行使除名表决权丧失合法性基础,该除名决议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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