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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公司诉讼案例

母公司的董监高对全资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日期:2023-10-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索引:(2019)粤民终102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利益具有显见的一致性,母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对母公司所负的竞业禁止义务等忠实义务,应延伸至子公司。母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抢占子公司的商业机会,应向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

冼某系高某公司登记在册股东,高某公司在2012年-2016年召开多次股东会议,就公司资本变动及股东变更情况形成股东会决议。冼某认为其中的四次股东会决议,分别存在不同问题的重大程序瑕疵,故诉请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案涉争议的2016年2月某次股东会决议,形成时间位于上述四次决议第三位。其他三次股东会决议效力,均经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且第四次股东会决议上该异议股东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冼某认为其既未参加涉案争议股东会,也未签字,故起诉要求确认该次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在本案诉讼期间,经对争议股东会决议上冼某签名进行司法鉴定,认为签名不是出自冼某本人的笔迹。

【裁判结果】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对董监高的忠实义务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其中第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的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监高的忠实义务要求其应将公司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不得为实现个人利益而利用公司资源损害公司利益,董监高对公司负有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忠实义务的内涵之一。李严为美谷佳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美谷佳公司负有法定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关于李严作为母公司美谷佳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是否对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的问题。美谷佳公司是华佗在线公司的全资股东,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的利益和母公司美谷佳公司的利益具有显见的一致性,因此,李严对母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应自然延伸至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方能实现公司法为母公司董监高设置忠实义务的立法目的,才能实现对母公司美谷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李严上诉称其并非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的股东和董事、高管,对华佗在线公司不负忠实义务,本院不予采信。李严另上诉称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的商业机会与母公司美谷佳公司无涉,同样不具现实合理性,本院也不予采信。

备注: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168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李严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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