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签名的股权转让合同不成立
案例:肖建凯与福伟、福杰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9874号】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前提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经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证实,《转让协议》上“福文峰”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肖建凯上诉称该《转让协议》系福文峰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一审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仅能证明肖建凯经营吉星公司及曾给过福文峰钱款,肖建凯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股权转让系福文峰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判决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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