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盛丰梧州分公司系盛丰公司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原审法院根据前述规定判决盛丰公司与盛丰梧州分公司、吴地生对覃渝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裁判意见:原判决认定盛丰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本案中,首先,案涉借款的四张借条的落款处、借款人或借款公司处均加盖了盛丰梧州分公司的公章,可见盛丰梧州分公司作出了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吴地生长期担任盛丰梧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借款发生时亦为盛丰梧州分公司的负责人,盛丰梧州分公司在梧州当地也有项目进行建设。覃渝有理由相信吴地生有权代表盛丰梧州分公司对外借款,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盛丰公司主张其并未授权盛丰梧州分公司使用分公司公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并规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分公司自行负责,但是这一规定仅系盛丰公司的内部规定,在盛丰公司未举证证明覃渝对盛丰公司上述内部规定知情的情况下,该内部规定对覃渝并无约束力。盛丰公司、盛丰梧州分公司主张覃渝未审查盛丰公司是否有授权盛丰梧州分公司签署合同主观上并非善意,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吴地生代表盛丰梧州分公司在借条上盖章的行为有效,对盛丰梧州分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原判决认定盛丰梧州分公司系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并无不当。再次,覃渝按照四张借条的约定,将1550万元出借资金转入了吴地生的个人银行账户,可以证明覃渝有出借资金的事实。因吴地生是盛丰梧州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具体负责盛丰梧州分公司的项目建设事宜,且吴地生与盛丰梧州分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向覃渝出具借条,故覃渝根据借款人的指示将出借资金转入吴地生的个人账户这一事实并不能否定盛丰梧州分公司系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最后,盛丰梧州分公司在本案中并非债务加入人而是共同借款人,盛丰公司、盛丰梧州分公司主张应适用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3条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亦依据不足。综上,盛丰公司、盛丰梧州分公司关于盛丰梧州分公司并非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盛丰梧州分公司系盛丰公司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盛丰公司与盛丰梧州分公司、吴地生对覃渝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案号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90号。
经验总结:分公司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法人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从事经营或者其他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但与法人内设机构不同,分支机构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机构。分支机构通常有自己的名称、场所、管理机构和负责人以及从事业务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有符合规定的财务制度,营利法人分支机构还领取独立的营业执照。为便于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一般允许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和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性质上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即分公司属于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原因如下,首先,分支机构虽然有自己的名称,但其名称应反映其余法人的隶属关系;其次,分支机构虽可以从事经营及其他业务活动,但没有独立的章程、其经营权限来自于法人的授权;再次,分支机构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但其人员管理由法人决定,自身没有自主权;最后,分支机构虽有自己的财产,但所有资产隶属于法人并列入法人的资产负债表。
综上所述,分支机构虽然在法人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各种民事活动,但承担责任的能力有一定的限制。根据《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在本案中,判决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还款责任,正是基于这样的法理。根据上述规则,因为公司需要承担分公司的责任,所以公司要加强分公司的管理和风险防控。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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