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否对保证人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69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首先,债权人转让债权必须通知保证人,保证人接到转让通知后才能够向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若未通知,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其次,当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就要受到该意思自治的约束。受意思自治的约束并不意味着债权人不能转让主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只是这种行为违反了保证合同的约定,是对保证人的违约,若未能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其后果是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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