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的物包装方式的规定。
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既可以指包装物的材料,又可以指包装的操作方式,它对于标的物品质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对一些易腐、易碎、易潮以及如化学物品等更是这样。对有些标的物来说,质量标准的一部分可能就通过包装本身来表现。因此,本章特设一条予以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照例要依照本法《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解决,仍然解决不了的,本法《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没有针对此项规定一般性的规则,而要适用本条的规定。本条的规定借鉴的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的有关内容。即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至于何为“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则需根据具体的买卖合同标的物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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