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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买卖合同

关于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时,买受人权利的规定

日期:2012-07-2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59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时,买受人权利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既包括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由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形,也包括在前条中通过法律规定的情形。

本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出卖人的质量违约行为,就可以通过这些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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