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至《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至《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应当适用有关条款的规定。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不得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二、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时,从权利和从债务一并转让,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和从债务,但该从权利和从债务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三、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不影响债务人抗辩权的行使。(《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四、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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