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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效力

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日期:2012-07-2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85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释义】本条是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本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具有本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当然无效。本法《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是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有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如果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然无效。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这一规定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样,是当然无效的条款,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使其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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