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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买卖合同

机动车一车二卖,实际占有人能否取得车辆所有权

日期:2015-12-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网络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

2014年8月1日,宋某在交运公司中介下与张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宋某将挂户在交运公司名下的半挂货运车出卖给张某某,车辆价款为150000元。由于宋某承揽的业务尚未终结,在合同中约定该货车由宋某无偿使用至同年8月30日。协议签订后,张某某预交车款30000元,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同年8月20日,宋某得知搞建筑的陈某某急需一辆货车,即以18万元价格将货车及证件、牌照等一并转让给陈某某,也未办理登记过户。2008年8月30日张某某得知此事,要求宋某交付货车,宋某表示自己无能为力。张某某遂将陈某某、宋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返还货车。

法院裁判:

审理中,张某某表示根据买卖合同,自己是货车所有权人,陈某某应向其返还货车。陈某某表示自己购买时并不知道此事,而且自己已经向宋某支付了车款,故不同意返还货车。本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张某某与宋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半挂车货运车转让给张某某所有,但由宋某使用一段时间,这种动产交付方式叫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同时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依据物权法规定,占有改定交付方式,物权变动自约定生效时即发生效力。所以在张、宋两人达成协议后,该半挂车视为交付,张某某即取得该货车的所有权。

此时,张某某虽然已经取得了该半挂车的所有权,但因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进行公示,张某某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所以,当无权处分人宋某将已经不归自己所有的半挂车出卖给陈某某时,由于张某某没有办理该货车的过户登记,第三人陈某某无从得知该车的物权变动事实,且向宋某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该货车,善意取得了该货车的所有权。

因此,张某某无权要求陈某某返还货车,但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宋某赔偿损失。所以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张某某要求陈某某返还货车的诉讼请求。

作者:齐精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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