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铜梁县的杨先生终于松了一口气:12年前买的房子一直没过户,去年还被法院查封。如今,法院判决他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停止查封。
2002年初,杨先生预交3万元,在铜梁某镇买了一个52平方米的门面。当年底,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证,可产权所有权人并非杨先生,而是开发商—某建筑公司。
杨先生接房装修,并一直使用至今。他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一直没有达成。
房产证的问题没有解决,麻烦事又来了—2013年1月15日,大足区法院查封了这套房屋。原来,2001年开发商欠某资产管理公司50万元,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开发商的财产。2007年,50万债权转让到了重庆某律师事务所。经该律所申请,法院查封了铜梁县的8套房屋,其中包含杨先生的门面。
杨先生认为,这门面是自己买的,并实际使用,为此要求撤销查封。大足区法院执行庭裁定驳回了他的执行异议。
随后,杨先生将某律师事务所起诉到大足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他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同时停止对此套房屋的强制执行。
该律所称,开发商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杨先生应当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此后十年杨先生一直没有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应属于怠于主张权利,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可对该房屋强制执行。
大足区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不动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杨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杨先生多次通过当地政府督促办理产权登记,虽然未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这并不是杨先生的过错所致。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6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停止对杨先生房屋的强制执行。
买房前先到房管部门查询
律师建议,房子是否被抵押或被查封,以及权属情况,可以在房管部门查到。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市民应先到房管部门官网查明所要购买房产的情况,或直接到房管部门查询。
杨先生该如何维权?律师认为,杨先生购房后12年未取得房产证,建筑公司已经明显违约。杨先生可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立即办理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并赔偿逾期办证违约金。
律师还认为,开发商有义务向买房人告知房屋是否被抵押,是否已卖给第三人。如果没有告知,导致无法达成合同目的,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房人可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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