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应该怎样处理
作者:柘城县人民法院 王海东 刘美娟
现实生活中土地买卖普遍存在,一旦遇到土地升值或贬值比较大时,就会引发纠纷,要么是出卖方反悔,要么是买受方反悔。当事人诉到法院后,该如何解决纠纷,也成为一个难题。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个人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调解方法一、土地买卖合同签订后,至提起诉讼时,土地的市值没有变化,仍然保持着买卖时的现状,如果能调解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采取相互返还的处理方,这样双方都没有损失,有利于案结事了,没有任何后患。
调解方法二、土地的市值没有变化或变化可以忽略不计的,但土地上已经建房的,应当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由价格鉴定部门做出鉴定,法院依据鉴定的价格让出卖人支付相应房屋价款。
调解方法三、对土地的市值没有变化或变化可以忽略不计的,买受方又没有在土地上建房,对土地所在地理位置不具有特别的依赖性,可以考虑相互返还购地款和土地。
以上三种方法必须是以调解为前提的, 如果调解不成的话,那就要采取判决的方法来解决了。
一、如果买受方已在土地建了房屋,或者没有建房,但周边土地和房屋的市场价值比以前有了很大变化,出卖方主张无效的,一般是看到了价值变大,后悔了,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不利于公序良俗的建立,如果诉讼要求返还土地,就不应支持。如果土地价值降低了,买受人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原还购地款并退还土地的,也不应支持。否则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的权与责就不对等了,明显不公平,反而鼓励了恶意的投机行为。违法土地买卖行为被认定无效后,主张违法行为无效的一方却得到了比合同有效还要大的利益,这时就不应得到保护(见基层法院民事裁判规范一书),如果保护了,说明法律在保护非法的利益,这与法律应该保护合法利益的目的是不一致的。
二、如果起诉时土地已经被征收或正在被征收中,这时原告起诉的目的一般不是为了返还土地(是为了得到更多的补偿款)或者要回购地款(为了自已不受任何损失),而是把损失的风险转嫁给对方,来达到保全自己不受任何损失的目的。对这样的诉讼,应当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这样与法律规定能保持一致,但应当认定无效合同的签订不是造成诉讼的根本原因, 而是一方为了不正当的利益,为了损害他人利益来提起的诉讼,达到一种非法目的,所以法律不应保护。《合同法》第58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当土地已被征收一方已经不可能返还的情况下,应折价补偿,这等于一方退给另一方多少购地款,另一方也应给对方多少的土地折价款,相互抵销,没有任何实质上的相互返还意义,同时也会引发道德危机,不利于公民养成良好的遵纪守法和遵守公序良俗的好习惯,更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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