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拒开发票为由拒付货款
作者:中牟县人民法院 杨景慧
在民事诉讼中,对方拒绝开具发票能否成为另一方拒付货款的理由,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具发票为一方收款的附随义务,如在合同中写明如收款方不开具发票则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等字样。在此情况下,双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若一方不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另外一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二、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特殊约定,虽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该行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在买卖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开具发票虽属于合同的从给付义务,但其并不导致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结果。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须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须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2、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3、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须对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据此,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的对等给付,其中当事人的互负债务,要求双方债务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而开具发票这一从给付义务与付款这一主给付义务并不能构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与付款构成相应对价的是向付款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等。同时,付款方要求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也是有违一般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因为发票作为一种直接债权凭证,在一般交易习惯当中,均是在对方付款之后再根据所付款项的具体数额予以开具的。因此,笔者认为付款方不能以收款方未出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但笔者并不否认,不开具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付款方在付款后可通过向相关部门举报、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己取得发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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