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辆自身故障而致检修人受伤,检修人可否行使留置权?
作者:中原区法院 李军波
基本案情:2010年12月,甲聘请的司机乙驾驶原告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至一汽配店,因汽车有故障,故打电话至某修配厂,某修配厂业主A即派其修理工B去检修,B在检修汽车的过程中,货车翻斗因故障自动下降压伤其手和腰,A和B即以行使留置权为由扣押原告甲的自卸车,以向原告索要赔偿。为此,甲提起诉讼要求A和B归还车辆。
争议:A和B是否享有留置权?其扣留车辆的行为是否合法?
评析:《物权法》第23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担保法》第82、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9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可知,留置产生的要件:1、留置的标的物为动产。2、根据合同约定占有动产,留置权的发生必须基于一定的合同关系,一是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以侵权行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不得成立留置权,二是必须基于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三是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才可以成立留置权。3、留置权人须有债权。4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的动产有牵连关系;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5、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未届清偿期,债务人到期能否履行债务尚不确定,因此债权人虽然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取得留置权……结合本案情形,本案原告的汽车压伤B,产生的是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而我国留置权规定的是合同之债;且被告A派B去修理,汽车尚在原告控制之下,被告并未合法占有原告的汽车,故本案不符合留置的要件之2;被告B被压伤,原告是否应负赔偿责任,被告是否享有债权都不得而知,更不要说债权已届清偿期,故不符合留置的要件之3和5。综上,本案被告A和B不享有留置权,其行为属于非法扣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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