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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权利义务关系

日期:2015-02-08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网 阅读:39次 [字体: ] 背景色:        

悬赏广告的权利义务关系

悬赏广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悬赏广告的法律效果。当悬赏广告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广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1、广告人的权利

第一,接受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的成果。

在悬赏广告中,合同标的注重的是悬赏行为的结果,而不是悬赏行为的过程。这就要求行为人在完成悬赏行为的时候,必须将这一行为的成果交付给广告人,否则,只实施了悬赏行为的过程而没有实现悬赏行为所要求的结果,等于没有完成悬赏行为。广告人接受悬赏行为成果,有权利查验悬赏行为成果的完整性和完善性,对于不符合悬赏要求的成果,有权提出异议。衡量悬赏行为成果的标准,应当以悬赏广告的内容为准,悬赏广告没有明示成果标准的,按照确有根据的标准确认,以防止广告人借机推卸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二,悬赏广告要约发出后,广告人享有撤销权。悬赏广告既然为广告人所发出,广告人就有权撤销,可以基于广告人的实际需要,由广告人以意思表示而撤销。这种撤销权的行使,须在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之前为之,悬赏行为完成以后表示撤销的,悬赏广告仍然有效。撤销悬赏广告须符合形式要求,应当采取悬赏广告的同一方式进行,或者采取多数人能够知道的方式进行。撤销悬赏广告的行为符合要求,即发生撤销的效力,视为自始无广告,在有效的撤销行为之后完成的悬赏行为,则不发生悬赏广告的效力。许诺"假一罚十"的商家,在其"承诺"时,是有悬赏打假的勇气的。但是,在其真正要履行自己的诺言的时候,发现自己的"承诺"过于严苛,因而予以反悔,这等于是撤销悬赏广告。依据上述原理,悬赏广告不是不能撤销,而是撤销应当在应征人完成其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之前实施。悬赏人在行为人已经完成指定的行为之后反悔,要求撤销这样的悬赏广告,是不具有撤销悬赏广告的效力的。"承诺"的商家可以对以后的悬赏予以撤销,但对已经完成的悬赏行为,不具有拘束力。

2、广告人的义务

第一,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对行为人给付应当给付的报酬。

一般认为,悬赏报酬应当是财产或者财产利益,也有的认为悬赏报酬不仅包括财产和财产利益,而且也包括精神鼓励或者精神利益。 我认为,悬赏报酬的内容,应当依悬赏广告的内容确定,一般应当是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如果悬赏广告的内容就是指定的精神鼓励或者精神利益,亦未尝不可。给付悬赏报酬,应当向行为人支付。

悬赏报酬,实际上是确定的,即悬赏的报酬只有一份,而不是不特定的份额。在悬赏广告没有撤销的情况下,数人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的,其处理的规则是:第一,有数人完成悬赏行为,且可以确定完成行为的先后顺序时,报酬应归于首先完成此行为的人。第二,数人同时完成此行为时,各取得报酬相等的一部分;如果报酬因其性质为不可分割,或按悬赏广告的内容仅可由一人取得者,由抽签确定由谁获得报酬。第三,数人合作取得悬赏所约定的结果的时候,悬赏人应将报酬,考虑各人参加于取得结果所起的作用,按公平原则衡量,分配给各人;如果分配显然不公平时,没有拘束力,应当由法院判决确定分配。第四,合作完成此行为,如果行为人中的一人不承认分配有拘束力时,悬赏人在行为人之间自己对其权利的争执最后解决之前,有权拒绝履行义务;但各行为人均得为全体行为人请求将报酬提存。 在王云辉案件中,王云辉在悬赏广告中分别指定了两个悬赏行为,给付两个悬赏报酬,即各为1万元和3000元。董仁帅在完成悬赏行为后所主张的两份报酬,实际上是假借完成了悬赏广告中指定的两个悬赏行为,有一定的欺诈性,并不是两个人完成同一个悬赏行为。对此,王云辉提出异议,只同意履行1万元的义务,是合理的。但是,其在上诉中不同意履行悬赏报酬的义务,是对给付悬赏报酬义务的违反,法院不应当支持这种违约行为。

在"假一罚十"的"承诺"中,原则上是对任何一个打假者都许诺给予报酬,这与悬赏广告的只有一份报酬的情况是不同的。缺少这样的一个特点,"假一罚十"的承诺是否就不是悬赏广告了呢?我认为,"假一罚十"具备悬赏广告的主要的、基本的特征,从其本质属性上看,是悬赏广告的性质;其中悬赏的报酬问题,其数量与悬赏广告的要求略有不同,但不影响"假一罚十""承诺"的悬赏广告的基本性质的确定,应当将"假一罚十""承诺"的性质界定为悬赏广告。对此,应当在悬赏广告有效存在的期间,凡是完成打假行为的行为人,广告人都应当对其给付指定的悬赏报酬。

第二,撤销悬赏广告的赔偿义务。

广告人对于悬赏要约负有信守义务。悬赏广告一经发出,广告人就应当信守自己在广告中指定的各项要约,除悬赏广告已经被广告人有效撤销外,不得任意毁约。悬赏广告撤销给行为人造成损害的,应否给予赔偿,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德国法和日本法的立法例,规定如果广告人明知行为人已经着手或者准备着手实施悬赏行为,而以加损害于该行为人为目的撤销悬赏广告者,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受害人予以损害赔偿。不构成侵权行为的,不予赔偿。二是瑞士等国的立法例,规定除广告人证明行为人不能完成其行为外,对行为人因该广告善意所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预定的赔偿额为限。赔偿范围为损害的消极利益包括为完成悬赏行为准备或者着手所支出的费用及所用的劳动时间。对此,我国的司法实践应当采纳德国法和日本法的意见,即构成侵权行为的,才可予以赔偿,对于一般的为完成悬赏行为而支出的费用等,不应赔偿。因为行为人的准备或者着手,都是悬赏行为的过程,而不是悬赏行为的成果。而悬赏广告的有效承诺,应以交付悬赏行为的成果为准。悬赏行为的成果没有交付,就还没有构成有效的承诺,悬赏广告合同就没有有效成立,对此,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二)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

1、行为人的义务

第一,完成悬赏行为的义务。

在悬赏广告合同中,行为人的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完成悬赏行为。由于悬赏广告合同的特殊性,行为人的承诺行为和履行的义务是一致的,即完成悬赏行为既是悬赏广告合同的承诺,又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行为人履行这一义务,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即要有一个准备、着手、实施和交付的完整过程。对于这样的行为,法律要求的主要的不是其过程的完整性,而是着眼于行为的后果,即悬赏行为的成果,行为人应当将悬赏行为的成果交付于广告人,使广告人因此而实现悬赏广告的目的。这样,行为人才算完整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第二,不得扣押悬赏行为成果的义务。

悬赏广告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中包括行为人一方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其含义是,行为人在完成了悬赏行为之后,不能因为广告人不履行悬赏报酬义务而扣押悬赏行为的成果。例如,本文所讨论的案例,行为人在广告人拒绝履行悬赏报酬的义务时,就拒绝将拾到的提包交还给广告人。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等于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样的做法侵害了广告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拒不返还的,构成侵权行为。将不得扣押悬赏行为的成果作为行为人的义务,就将同时履行抗辩权排斥在悬赏广告合同的效力之外,对于保护广告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是确有必要的。

2、行为人的权利

第一,悬赏报酬请求权。

行为人在完成了悬赏行为后,有权向广告人请求悬赏报酬。这种请求权的内容与广告人的给付悬赏报酬的义务相一致,不必赘述。应当说明的是,这种权利是实体权利,行为人可以直接向广告人行使,要求广告人按照悬赏广告确定的报酬数额给付;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广告人承担履行悬赏报酬的责任。合作完成悬赏行为的,悬赏报酬请求权是连带债权,任何一个连带债权人都可以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数人完成悬赏行为的,最先完成悬赏行为的行为人享有悬赏报酬请求权;在没有查清数人孰为最先完成者,完成悬赏行为的人都可以起诉,各自负责举证,由法院判断谁为最先完成者。数人同时完成悬赏行为的,各行为人均享有按照份额取得悬赏报酬的请求权。

第二,广告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广告人在悬赏广告通告以后恶意撤销,给行为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请求权的产生,源于侵权行为,即广告人的恶意撤销须构成侵权行为,基于这种侵权行为,行为人作为该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的范围,应以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请求权行使的时限,应受侵权行为的一般诉讼时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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