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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即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对私募基金公开发行的限制。美国法律规定私募基金发行不能在社会上公开宣传,只能在私下进行。因为大众投资者不具备专业分析和自我保护能力,美国法律对私募基金投资者限定的原则,就是将他们严格控制在有自我判断、自我保护和具备抗风险能力的人范围,因此严格限制公开发行。
如何界定公司特定债的范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首先妥善解决。设定特定债,需要有严格的条件,不能随便确立。受到侵害的是特定人的特别重要的权利和利益,应该是公司聘用的劳动者,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相关权利应是涉及生存和基本生活,多带有道德的色彩和意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及工伤赔偿等,都符合这些条件。目前,应先确定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为特定债,不应随意扩大。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规范范围之内。从我国经济生活的实际看,一些行业协会以“行业自律价”的形式搞价格同盟,或者组织会员企业联合限定产量等行为,已屡见不鲜,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本条明确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即不得组织经营者达成法律禁止的垄断协议,为依法禁止和查处这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类型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高价格或者最低价格。限制最高转售价格,即限制了销售商的涨价幅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也可以使销售商在最高限价和批发价或者出厂价之间竞争。因此,许多国家对其采取合理分析原则,通过分析该协议是否排除、限制竞争而判断是否属于垄断协议。而限制最低转售价格,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因此,许多国家对其采取本身违法原则,将其作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垄断协议概念及横向垄断协议类型的规定 垄断协议的种类按照参与协议的主体,可以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横向协议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经营者之间(如生产商之间、批发商之间、零售商之间)达成的协议;纵向协议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如生产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达成的协议。本条是对横向垄断协议类型的规定,由于处于同一阶段的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所以,本条对横向垄断协议界定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
“经营者”和“相关市场”概念的定义性规定 对于对原产地有特殊要求的商品而言,一个很小的区域也可能单独构成一个地域市场。本条所称“一定时期”,指的是相关市场中的时间因素。时间因素的作用体现在它对商品因素和地域因素的影响上。随着时间的推移,昔日的替代商品可能已经被淘汰,新的替代商品会应运而生,相关商品市场随之发生变化;同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地区差异逐渐缩小,交通运输能力逐步提高,相关地域市场也相应发生变化。
行业协会在市场竞争中应当发挥的作用的规定行业经营者依照本法和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公平有序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依法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在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维护会员利益的同时,不能为了行业利益而组织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反垄断法的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合理设置执法机构,对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关系重大。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同时,为了协调反垄断执法,保证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本条规定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执法工作,并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原则性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即所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下同),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仍然存在。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的企业,实施地区封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特定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的规定按照中央提出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和“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深化石油、电信、民航、邮政、烟草、盐业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形成竞争性市场格局”的要求,在这些行业中,引导、推进经营者之间开展竞争,促进技术进步;对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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