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释义】本条是对特定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的规定。我国一些特定的行业和领域,如军工生产、电力电网、铁路路网、长距离输油输气管道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行业和领域,主要是由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的。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作用。”此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公众健康和国家税收影响重大的烟草制品和盐业,实行专营专卖制度。对这些特定行业经营者依法从事的经营活动,国家当然要给予保护。同时,由于这些行业的竞争受到限制,更需要国家对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管和调控,包括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按照中央提出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和“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深化石油、电信、民航、邮政、烟草、盐业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形成竞争性市场格局”的要求,在这些行业中,引导、推进经营者之间开展竞争,促进技术进步;对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上述特定行业涉及国民经济命脉,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有些经营者滥用支配地位,制定垄断高价或者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较差,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群众很不满意。为此,本条第二款对这些特定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强调这些行业的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严格自律,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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