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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否承认“逆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背景下的实务问答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为便于实务适用与参考,本号将推出“新公司法背景下的实务问答”系列,本文即首篇内容,对涉及新公司法第一章(总则部分)的实务问题,在参考权威案例观点并结合新公司法规定基础上,进行了精炼解答(选自小编参著的《新公司法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一书),欢迎了解
设置注册资本,应当综合考虑所处的行业、公司规模、资金需求等因素,一般情况下,应以满足公司发展需求为准。在有需要时,可以通过增资、减资进行调整,没有必要一次性到位。一味的高注册资本就是打肿脸充胖子,最后吃亏的还是股东。
公司的职能部门能否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尽管该条未保留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条与《民法典》的规定存在冲突或者矛盾,而是因为对于公司的职能部门不能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理论界与实务界已经取得广泛的共识,无须再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规定。
中小微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生产经营并及时清退的,可免刑或不作犯罪处理
担保公司的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作了限制性规定,能否适用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等认定相关担保合同的效力。
哪些情形下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无需公司机关决议?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相对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并不因没有公司机关决议而受到影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公司决议的例外情形须从严把握。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领域,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三种公司决议例外情形,不存在其他任何公司决议例外事由。
新《公司法》下,小股东不点头,大股东就办不了的5件事
关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理解与适用“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合同风险防控的六类60个要点清单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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