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包括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县、纂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钱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具体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住院期间。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工伤事故处理的法律程序: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劳动仲裁→法院诉讼。
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或劳动者的家属可以申请,主要需要准备材料:劳动关系的证明、受伤的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工资表、工资卡打卡记录、工作牌、工作服等等,受伤的证明指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若劳动关系的证明无法收集,可以以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作为证明。申请过后,由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或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局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鉴定:
根据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鉴定,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劳动者的工伤进行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仲裁:
在认定决定和劳动鉴定结论生效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建筑工地上发生的工伤事故由事发地的仲裁委受理。
法院诉讼: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为节省时间和减少程序上的麻烦,可以要求仲裁委出函,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工伤事故赔偿的项目:
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续医费、生活护理费。
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报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到7级分别为7、9、11、13个月的本人工资;6到5级分别为16、18个月的本人工资;4到1级分别为21、23、25、27个月的本人工资。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重庆市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本人工资。一般按照目录规定的主张,需要延长的要鉴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到5级分别为6、9、12、15、48、60个月的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简称的社平工资(2014年重庆社平工资3783元)。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到5级分别为2、4、6、8、10、12个月的社平工资。
交通费:工伤人员就诊包括转院所产生的费用,凭票主张。
护理费:与交通事故相同。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计算,没有制定标准的按照重庆市市级机关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的70%计算,即32×70%=22.4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
续医费:鉴定。
后续护理费用:根据需要护理的程度(完全、大部分、部分)和时间分别按照社平工资的50%、40%、30%主张。
伤残津贴:为6到1级工伤职工专有,保留劳动关系,按本人工资的60%、70%、75%、80%、85%、90%按月计发,实际所得伤残津贴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十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90%计算;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4、
关于本人工资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前一年的社保缴费工资,没有缴社保的按工资表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社平工资的60%计算;高于社平工资300%,按社平工资的300%计算。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没有缴社保的,基金支付项目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5、
工亡赔偿的项目:工亡赔偿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亡赔偿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规定:54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丧葬费:6个月的社平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由人社部规定。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相关证明补充材料。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