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以零资产改制,不影响改制企业对债务的承继
——企业总资产以“零”值转让给职工,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全部债务也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
标签:保证|担保财产转移|出资责任|企业改制|职工买断
案情简介:1997年,电机厂为机械厂向银行贷款715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5年,电机厂经批准以企业职工身份置换买断企业产权的“零资产改制”方式由国有性质改制为股份制电机公司。根据改制实施方案载明,企业净资产为6500万余元,总股本为5601万元,将企业总资产扣除总负债后的净资产全部量化折股,由企业职工持有100%股份,国家不再保留原企业任何产权。2008年,机械厂被法院宣告破产,受让银行债权的资产公司申报债权1200万余元未获受偿。随后,资产公司诉请电机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电机公司以其系“零资产改制”主张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电机厂由原国有性质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企业对全体职工用国有资产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关系,即企业职工通过身份置换买断企业全部产权,实现了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的改造效果,符合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基本特征和形式,电机厂的改制性质应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并非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划转,故电机厂的债权债务依法应由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电机公司承担。至于电机厂是否以“零资产”改制,改制实施方案明确载明,企业存在净资产,并非电机公司所述“企业没有资产”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关于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规定,对于严重亏损或者资不抵债,但有经营价值和发展前景的企业,职工自愿负债经营,以“零”值转让给职工,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全部债务也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故电机厂是否以“零资产”改制并不影响改制企业对原企业债务的承担,电机公司应偿还资产公司借款本息。
实务要点:企业以“零”值转让给职工,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全部债务亦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11号“某资产公司与某电机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见《是否以零资产改制并不影响改制企业对原企业遗留债务的承担——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宁夏三一西北骏马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双方保证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钱晓晨,审判员刘敏,代理审判员赵柯),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下)》(201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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