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通过身份置换,买断企业产权,属股份制改造
——债务人由国有性质改制为股份制,职工通过身份置换买断企业产权,仍属股份制改造范畴而非国有资产行政划拨。
标签:保证|担保财产转移|出资责任|企业改制|职工买断
案情简介:1997年,电机厂为机械厂向银行贷款715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5年,电机厂经批准以企业职工身份置换买断企业产权方式由国有性质改制为股份制电机公司。2008年,电机公司增资扩股并更名为电机集团。期间,机械厂被法院宣告破产,受让银行债权的资产公司申报债权1200万余元未获受偿。随后,资产公司诉请电机集团履行担保责任。电机集团以电机厂改制系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划转,电机集团与电机公司非同一主体为由主张免责。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参照原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指对国有中小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采取由企业全体职工出资入股,买断原企业产权,或者由全体职工与企业共同出资入股,吸收其他出资人参股,组建成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并存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行为。电机厂由原国有性质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企业对全体职工用国有资产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关系,即企业职工通过身份置换买断企业全部产权,实现了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的改造效果,符合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基本特征和形式,电机厂的改制性质应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并非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划转。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的规定,电机厂的债权债务应由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电机公司承担。后电机公司增资并更名为电机集团,企业责任主体并未发生变更,电机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电机集团承担。电机厂在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未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企业内部产权如何变化及原企业资产管理人是否隐瞒或者遗漏债务,并不影响改制企业对原企业债务的承担。
实务要点:债务人由原国有性质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企业对全体职工用国有资产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关系,即企业职工通过身份置换买断企业全部产权,实现了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的改造效果,符合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基本特征和形式,该改制性质应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并非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划转。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11号“某资产公司与某电机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见《是否以零资产改制并不影响改制企业对原企业遗留债务的承担——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宁夏三一西北骏马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双方保证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钱晓晨,审判员刘敏,代理审判员赵柯),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下)》(201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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