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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法人终止后的责任承担

日期:2020-03-10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2334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的责任承担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中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变更问题的复函》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年3月22日的请示收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其上级主管部门无偿接受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第27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81条的规定,可以裁定变更本案的被执行人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由其在所接受财产价值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相关案例】

机关法人分立之前的债务应当由分立后的法人共同承担

-南充市高坪区发展计划局诉南充市第六建筑(集团)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结算案

案例要旨:机关法人分立后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法人共同承担,分立后的法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9辑(2004年商事•知识产权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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