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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有什么区别

日期:2021-01-05 来源:- 作者:- 阅读:585次 [字体: ] 背景色:        

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有什么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76条的规定,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别关键在于利润的分配是否归属于出资人。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并获取利润,与法人成立的目的没有直接关系,也不影响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如果利润分配归属于法人,用于实现法人目的,则不是营利法人;如果利润分配给出资人,则属于营利法人。营利法人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其他企业类型包括能够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民法典》第77条规定:“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因此,营利法人经过登记程序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设立营利法人是否可以不制定法人章程?

《民法典》第79条规定:“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根据本条规定,设立营利法人必须有法人章程,章程是营利法人设立的法定必备文件之一。因此,设立营利法人必须制定法人章程。

法人章程是指根据法人性质、任务和业务活动需要制定的关于法人的活动范围、组织机构以及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等的重要文件,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法人章程的内容可以分为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和任意记载的事项。前者是指法律规定在章程中必须具备的内容,通常包括法人名称、住所、宗旨和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投资数额、投资者的姓名和住所、投资者的权利义务、法人的组织机构和解散条件、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等。章程一经登记就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法人的行为准则。

营利法人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民法典》第86条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营利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也要求其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营利法人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应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包括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出资人权利的是否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83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岀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人滥用出资人权利的行为,给营利法人或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滥用权利的出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出资人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将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与营利法人视为一体,追究出资人和营利法人共同的法律责任。此时,出资人与法人对于营利法人债权人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情形下可以撤销营利法人权利机构、执行机构的决议?

《民法典》第85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营利法人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决议对出资人关系重大,如果有关决议有瑕疵,法律赋予出资人相应的救济办法,允许出资人对其提起无效或撤销之诉。根据本条的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营利法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决议分为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两类:程序瑕疵是指营利法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内容瑕疵是指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其中“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应当包括会议通知、投票计票、表决结果宣布、决议形式、会议记录及签署等。无论是程序还是内容瑕疵,营利法人的出资人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需注意,即使该决议被撤销,也不能对抗依据该决议实施法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说,即使决议被撤销,与善意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此影响,以合同为例,法人仍然要履行合同义务。

非营利法人有什么特点?包含哪些类型?

《民法典》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根据本条规定,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一个法人是否为非营利法人取决于两个因素:(1)成立目的的非营利性,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公益目的,是指法人所从事的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2)不分配利润。非营利法人也可以取得利润,但是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这也是与这类法人设立的目的为非营利相一致的,因为出资人、设立人成立这类法人的目的本身不是赚钱,而是公益目的或者为会员服务,所以法人取得的利益是不能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的。

非营利法人如何取得法人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88.90.92条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如何处置剩余财产?

《民法典》第95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因此,剩余财产可以有以下处理方式:首先按法人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其次若无法按法人章程或权力机构决议处理,则由主管机关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同时向社会公告。注意,剩余财产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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