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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期间可通过第三方注入资金实现重整

日期:2020-06-06 来源:- 作者:- 阅读:81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处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期间可通过第三方注入资金实现重整(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企业因出现经营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其债权人为维护债权可申请该企业破产。法院在处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不仅要维护债权人、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处理破产案件。因此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可以采取查封、冻结企业的资产,并且在破产程序中,通过第三方注入资金的方式实现企业重整,使得该企业进入良性循环,进而维护债权人和出资人等多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裁定终结破产重整程序。 

【关 键 词】

民事 申请破产重整 企业法人 经营 到期债务 资不抵债 清偿能力 债权人 查封 冻结 资产 注资 重整计划 终结程序

【基本案情】

富邦世纪商业广场原名为“北仑?君临国际商业中心”,系宁波华辰公司(宁波华辰君临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是开发的广场项目。宁波华辰以三千三百万美元的注册资金成立于2005年,出资人为“福州华辰”和“香港远东”。该公司开发的“北仑?君临国际商业中心”系北仑区实施“中提升”战略的重点工程,占地面积220亩,规划建筑面积达32万平方米,以建成集购物、休闲、办公、娱乐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商业中心为目标。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魏传瑞,由于控制的实体扩张速度过快,导致该公司自2006年起,通过民间高利贷借款五亿多元。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宁波华辰公司受国际金融危机的连带影响,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无法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项目全面停工。土地房屋因部分债权人起诉而被大量查封。项目预售房屋800多套,造成购房者的恐慌,引起群体信访事件,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农行北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仑支行)系宁波华辰公司六百余名债权人之一。

农行北仑支行以宁波华辰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银行贷款为由,提起申请,请求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审理中,宁波华辰公司的资产评估价值为.97亿,主要资产即为上述“北仑?君临国际商业中心”的房地产项目;受理法院采取了查封、冻结宁波华辰公司资产等措施,宁波富邦(宁波富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作出注资三亿元资金的承诺后,将资金汇入受理法院指定账户。

【争议焦点】

企业因经济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申请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可否通过第三方注入资金的方式实现企业重整。

【审判结果】

受理法院裁定:批准重整期为一年的重整计划草案。

受理法院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审判规则评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依法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上述情况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整。在企业因出现经营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其债权人可申请对该企业进行重整。人民法院在处理破产清算案件过程中,不仅要维护债权人、破产人以及职工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原则,适当处理企业破产案件。

本案中,华辰公司因实体扩张速度过快,欠下大额民间高利贷,并因受国际金融危机的连带影响,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无法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项目全面停工。引起群体信访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农行北仑支行作为其债务人,债权必然会受到影响,故其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华辰公司进场破产重整。在受理破产案件之后,受理法院查封、冻结华辰公司的资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宁波富邦作出注资3亿元资金的承诺后,将上述注资打入了受理法院的账户,该院又作出批准重整期为一年的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上述方式,华辰公司得以付清全部无争议或双方能商定的债务,已出售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大量未售房产也已开始销售,商业广场招商进展顺利,该公司进入了良性循环,实现了债权人和出资重整方双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故法院在处理破产案件中可适当采取。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各方矛盾极为集中和突出,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一定要坚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联动机制、资金保障机制等协调机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九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条,内容修改为: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法律文书】

重整申请书 重整计划草案概要 民事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中国农业银行北仑支行申请宁波华辰君临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破产法·破产重整·重整计划·执行 (B0603033)

【案 由】 申请破产重整

【判决日期】 2011年01月25日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4辑(总第86辑)收录

【检 索 码】 B1008271++ZJNBBL0911C

【审理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破产程序

【申 请 人】 中国农业银行北仑支行

【被申请人】 宁波华辰君临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北仑支行。

被申请人:宁波华辰君临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辰公司)。

宁波华辰公司以3 300万美元的注册资金成立于2005年,出资人为“福州华辰”和“香港远东”。“北仑·君临国际商业中心”(现已改名为富邦世纪商业广场)系由该公司开发的项目。该项目是北仑区实施“中提升”战略的一项重点工程,项目占地220亩,规划建筑面积达32万平方米,以建成集购物、休闲、办公、娱乐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商业中心为目标。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魏传瑞控制的实体扩张速度太快,摊子铺得太大,从2006年起,公司先后通过民间高利贷借款5亿多元。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连带影响,公司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困境,银行贷款不能偿还,工程进度款无法支付,工程项目全面停工。因部分债权人起诉,土地房屋被大量查封。更为严峻的是,项目已经预售房屋800多套,引起购房户恐慌,部分人员到政府办公场所前群体信访,已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009年4月20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北仑区支行向北仑法院申请对宁波华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09年4月29日,北仑法院裁定受理农行北仑支行的破产清算申请。案件涉及债权人642人,申报的债权1007笔、申报额度高达20.268亿元,涉及公司员工54名。审理中,宁波华辰公司资产评估值为9.97亿,主要资产是“北仑·君临国际商业中心”的房地产项目。

本院裁定:批准重整期为一年的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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